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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星期五

postheadericon 台灣居民可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中國大陸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丁露表示,自二零零八年起,台灣居民可以報名參加中國大陸的司法考試。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丁露在會上作此宣佈。

丁露說,台灣居民報名參加中國大陸的司法考試,在大陸取得法律執業資格,是兩岸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加強和增進海峽兩岸交往,有利於為兩岸民眾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務。中國司法部決定,自二零零八年起,台灣居民可報名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丁露表示,符合中國「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台灣居民,都可以報名參加中國的司法考試。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一樣,按照司法考試標準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由中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法律執業資格,並發給法律執業資格證書。

她指出,目前中國司法部正在研究和制定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辦法,將適時公告。

丁露說明,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和大陸的報名工作同步進行,這是一個前提。考生首先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在中國司法部指定的網站上先進行網上預報名。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報名現場確認,然後領取準考證。

其中,在中國大陸居住的台灣居民,應該到所住地區所指定司法行政機關的報名地點進行現場報名或確認,並且按照統一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科目考試。

居住在台灣和外國的居民的台灣居民,中國司法部會指定地區專門設立報名點,進行身份確認,按照統一安排、規定科目進行考試。

至於具體的報名時間地點、考試的時間地點,將在二零零八年中國司法考試的公告中及時公告。

關於報名的條件,丁露指出有兩個,一個是身份條件,一個是學歷條件。

台灣居民如果要報名參加中國的司法考試,一是要具有台灣居民的身份。二是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三是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四是品行良好,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五是如果台灣居民已經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就不能參加司法考試。

丁露說,報考者如果是在中國大陸的高等院校學習,已經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可以拿學歷證書直接報名。如果持有台灣、香港、澳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的學歷或者學位的,必須經過中國教育部的學歷認證中心認證後,才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此外,關於收費的問題,丁露說,在大陸居住的台灣居民,按照所在地區報名的收費標準交費。在香港或者澳門參加考試的這些居民,按照香港、澳門的收費標準交費,對於台灣居民不再另行規定收費標準。

至於台灣居民取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後是否就能在中國大陸執業,丁露表示,對這個問題正在研究,會在適當時候發佈。

資料來源:中央社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告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的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2001年10月31日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規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公平、公正。

第四條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第五條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八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

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第九條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的方式。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試組織

第十一條司法部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考、評卷等考務事項,由司法部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考務工作。

第四章報名條件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証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第五章資格授予

第十五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公布。

第十六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証書》。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証書》的,由司法部確認無效。

第六章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分別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具體處理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具體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根據需要,可以在少數民族地區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進行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修改和解釋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司法部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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